主营:喷砂机,抛丸机,喷砂房,喷砂机配件,喷砂机磨料
所在地:
山东 青岛
产品价格:
面议/台(大量采购价格面议)
最小起订:
1
发布时间:
2024-10-17
有效期至:
2024-11-17
产品详细
液压阀喷砂机 多路阀喷砂机
工程机械挖掘机专用液压阀 多路阀喷砂机喷丸机
1. 主体设备
名称 |
数量 |
主要配置 |
|
说明 |
喷砂机 |
1套 |
工作舱尺寸 |
1000*1000*800 mm |
1. 根据资料包“11397_87517高等-_Sand blast unit”参数要求保证满足kocks轧机辊环和锥套的使用要求。 2. 配置参数可以发生偏离,但必须不低于此要求。 3. 机电一体化供货,保证设备就位接通电源、气源后即可运行使用。 |
机器照明灯 |
220V 20W节能防爆灯2盏 |
|||
电源 |
380V 50Hz |
|||
除尘箱电机 |
220V 50Hz 2.2 KW |
|||
压缩空气源 |
0.4MPa |
|||
除尘箱 |
单滤芯除尘箱,脉冲反吹自动除尘 |
|||
分离器风量: |
8.5m3/min |
|||
带油气分离功能 |
2. 备件清单
名称 |
单台数量 |
喷枪 |
1套 |
喷砂胶管 |
1条 |
视窗玻璃 |
1块 |
防护手套 |
1付 |
顶阀 |
1个 |
设备附送钢砂一包/25kg、设备带400mm转盘 |
二. 技术标准
1. JB∕T 10349-2013 《干式喷砂机》
三. 技术要求
1. 乙方提供喷砂机需要的压缩空气管路规格。
2. 设备必须为全新设备(包括所有零部件、元件和附件)具有合理的结构、较高的稳定性、可靠性和耐久性,操作维护方便。
3. 具有足够的刚度和耐磨性,抗震性能好。
4. 设备除尘和噪音能力设计合理,保证使用现场无烟尘。
四. 验收及考核
1. 设备现场使用1周后,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验收。
2. 出厂前进行出厂检验,合格后方能出厂,乙方出具证明产品合格的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资料。如有必要,甲方可要求到乙方现场参与检验。甲方到乙方的检验,并不能免除乙方对货物应承担的质量责任。
3. 到厂检验,甲方根据技术协议、图纸、质量标准、样本等对到厂货物进行到厂检验。
a. 化学成分、硬度、浓度、尺寸、重量等指标,超过技术指标要求不增加货款;低于技术指标要求,但甲方判定能让步接受的,在货物整体价格基础上,按不达标项目所欠比例扣罚货款;如果有多项指标不达标,累加扣罚货款。罚款并不能免除乙方后续应承担的售后服务、质保期等责任和义务。
b. 技术指标不合格,甲方判定不能让步接受的,经甲方书面同意后,可限时换货处理;若甲方不同意换货,则退货处理,乙方返还甲方全额合同款,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。
c. 检验合格必须由甲方出具正式的检验合格证明,否则视为不合格。
4. 设备安装完毕,现场调试验收。
a. 项目完成具备验收条件后,由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给甲方。
b. 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,筹备协调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联合验收,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。
c. 技术指标、功能、性能等如果达不到技术要求,但甲方判定能让步接受的,在货物整体价格基础上,按不达标项目所欠比例扣罚货款;如果有多项指标不达标,累加扣罚货款。罚款并不能免除乙方后续应承担的售后服务、质保期等责任和义务。
1. 主体设备
名称 |
数量 |
主要配置 |
|
说明 |
喷砂机 |
1套 |
工作舱尺寸 |
1000*1000*800 mm |
1. 根据资料包“11397_87517高等-_Sand blast unit”参数要求保证满足kocks轧机辊环和锥套的使用要求。 2. 配置参数可以发生偏离,但必须不低于此要求。 3. 机电一体化供货,保证设备就位接通电源、气源后即可运行使用。 |
机器照明灯 |
220V 20W节能防爆灯2盏 |
|||
电源 |
380V 50Hz |
|||
除尘箱电机 |
220V 50Hz 2.2 KW |
|||
压缩空气源 |
0.4MPa |
|||
除尘箱 |
单滤芯除尘箱,脉冲反吹自动除尘 |
|||
分离器风量: |
8.5m3/min |
|||
带油气分离功能 |
2. 备件清单
名称 |
单台数量 |
喷枪 |
1套 |
喷砂胶管 |
1条 |
视窗玻璃 |
1块 |
防护手套 |
1付 |
顶阀 |
1个 |
设备附送钢砂一包/25kg、设备带400mm转盘 |
二. 技术标准
1. JB∕T 10349-2013 《干式喷砂机》
三. 技术要求
1. 乙方提供喷砂机需要的压缩空气管路规格。
2. 设备必须为全新设备(包括所有零部件、元件和附件)具有合理的结构、较高的稳定性、可靠性和耐久性,操作维护方便。
3. 具有足够的刚度和耐磨性,抗震性能好。
4. 设备除尘和噪音能力设计合理,保证使用现场无烟尘。
四. 验收及考核
1. 设备现场使用1周后,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验收。
2. 出厂前进行出厂检验,合格后方能出厂,乙方出具证明产品合格的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资料。如有必要,甲方可要求到乙方现场参与检验。甲方到乙方的检验,并不能免除乙方对货物应承担的质量责任。
3. 到厂检验,甲方根据技术协议、图纸、质量标准、样本等对到厂货物进行到厂检验。
a. 化学成分、硬度、浓度、尺寸、重量等指标,超过技术指标要求不增加货款;低于技术指标要求,但甲方判定能让步接受的,在货物整体价格基础上,按不达标项目所欠比例扣罚货款;如果有多项指标不达标,累加扣罚货款。罚款并不能免除乙方后续应承担的售后服务、质保期等责任和义务。
b. 技术指标不合格,甲方判定不能让步接受的,经甲方书面同意后,可限时换货处理;若甲方不同意换货,则退货处理,乙方返还甲方全额合同款,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。
c. 检验合格必须由甲方出具正式的检验合格证明,否则视为不合格。
4. 设备安装完毕,现场调试验收。
a. 项目完成具备验收条件后,由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给甲方。
b. 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,筹备协调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联合验收,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。
c. 技术指标、功能、性能等如果达不到技术要求,但甲方判定能让步接受的,在货物整体价格基础上,按不达标项目所欠比例扣罚货款;如果有多项指标不达标,累加扣罚货款。罚款并不能免除乙方后续应承担的售后服务、质保期等责任和义务。